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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9·1 000国务院文件 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 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 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 第四章附 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 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 输的企业。 罚款:自用待记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 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 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 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的用想卖 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 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家类第三十二条本条例公布前已开业的水路运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 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输的单位、个人,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180天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 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交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 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或限期整顿;整顿无 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 起诉。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 施行。 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中好管国际特空员国 第54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水韩道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用 国全生语斯国际共男人 -1- 00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9·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美靠费家财关国(正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化敬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茶本亲十三尊 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 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三、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四、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 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业餐婚运维准 留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贸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人 市文利 道事业。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 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 用航道。 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 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 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 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 普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卡关丧国》确公处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 单用交通部期定的运输票耀 国务院规定管理。 事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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