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 (2021年8月31日宿迁市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下水保护规划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地下水环境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防治地 下水超采和污染,推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保障地下水质─ 1 ─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内地下 水的保护规划、水资源使用、水污染防治及相关监测监管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源头治理、生态 优先、从严保护、节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酒产区地下水环境和水资源 保护工作的领导 ,将酒产区地下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建立健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协调机制,保障财政投入 , 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保护水环境,保障水 资源的高效利用。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 环境和水资源的保护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酒产区地下水保 护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酒 产区地下水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协调机制的牵 头单位,负责 酒产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管理保护的统一 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节约用水 、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组─ 2 ─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 、地下水取水许可 ,做好对 酒产区地下水水位实时监测 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酒产区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治 理工作,监测酒产区地下水水质,组织指导、协调酒产区地下 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酒产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 、 监测、评价,预防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引发的地质灾害。 发展和改革、工业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 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酒产区地下水 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下水保护利用工 作要求,建立完善地下水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将酒 产区地下水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市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相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 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增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和水污染防治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良好 风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水资源的 义务, 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酒产区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 诉、 举报。─ 3 ─ 第二章 地下水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生态环境、自 然资源与规划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 状况、污染防治等因 素,编制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 包括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目标、 红线控制指标、地下水利用总 体布局与调配方案、地下水涵养 和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目标、任务、 项目与措施等内容。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 涉及地下水储备和应急饮用水源建 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当 服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 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并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地 下水禁止开采和限制开采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编制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当对酒产区地下 水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并以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相 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应当严 格执行,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 编制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酒产区地下水 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4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酒产区地下水的取用应当坚持从严控制、合理开 采、优化利用,并严格执行酒产区地下水保护规划和年 度开采 计划中确定的总体布局、开采总量、取水 层位等要求,防止水 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第十五条 酒产区地下水的取用 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申 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人取得申请批准文件后,可以委托施工单位承建酒产 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取 水申请批准文件,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不得承建未 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 程或者设施。 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工 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 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取水 许可证的,不得取用地下水。 第十六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地表水源 或者公共供水能够 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对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 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将导致产品质量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 运行的企业,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批准其取用地下水, 并严格执行取─ 5 ─ 水计划、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 第十七条 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相关规 定,使用节约用水 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减少地 下水使用,降低地下水消耗。 节水设施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的工业 园区建 设工业水厂,满足企业用水需求。 鼓励雨水收集使用和中水回用等非传统水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和省相关规定推 行水权交易制度,引导酒产区地下水取水单位 之间依法转让通 过节水措施形成的地下水用水指标, 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的 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地下水取水工 程损坏、闲置、施 工未成,通过改建、修复仍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已经完成勘探、 试验任务的钻井,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封填。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规定,在酒产区地下水 保护区设置地下水监测点,对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等进 行动态监测,并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 享机制。─ 6 ─第四章 地下水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实行严 格的水环境保护 制度。酒产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源头治理、控源 截污、 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 体污染。 第二十三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 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规划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处 理处置生活污水、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 健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 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农作 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减量施 用化肥,并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下列对地 下水有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企业、场地或者设施: (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化学品生产企业、砂矿开采区、 尾矿库、储灰场; (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填 埋场、垃圾填埋场或者焚烧场; (三)新建地下水水源型或者地埋管型地源热泵系统;─ 7 ─ (四)其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酒产区地下水保护区内, 禁止实施下列污染 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 (一)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 入地下; (二)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 水污染物; (三)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 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岩层孔隙、裂隙、废弃矿坑等贮存化工原料及 产品、放射性物质、农药、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使用有毒、有污染的成井管材或者填料用于地下水 取水工程建设;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 行为。 第二十七条 酒产区地下水保护 区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 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对植被破坏后裸露的山体、砂坑等进行生态修复; (二)对遗留的矿坑、钻孔、探槽等进行封闭、回填; (三)对储灰场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 (四)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2021-10-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2021-10-0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2021-10-0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宿迁市洋河双沟酒产区地下水保护条例2021-10-0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56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